书刊借阅管理办法

书刊借阅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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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快书刊流通,维持正常的借阅秩序,提高藏书利用率,充分发挥书刊在教学、科研中的作用,依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﹝2015﹞14号)和中国国家图书馆有关管理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

借阅证是校内外读者进出图书馆,以及在馆内借阅书刊,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。读者均需办理借阅证,凭证办理借阅手续,其中:校内读者借阅证,是学校卡务中心办理的“一卡通”校园卡或电子书刊借阅证;校外读者借阅证,参见《汉江师范学院图书馆校外读者借阅管理办法》申请办理。

第二条

读者须携带借阅证进入图书馆,并自觉接受查验。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;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者,一经发现、查实,将予扣留该证,拉入不讲诚信名单,并向读者所在单位通报。

第三条

读者应妥善保管借阅证。一旦发现借阅证丢失,应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并补办借阅证。挂失前所有已被借出的书刊,由借阅证所属人负责归还或赔偿。

第四条

读者借阅书刊,应遵守以下规则:

一、读者凭借阅证进入图书馆流通书库查阅所需书刊。读者借阅书刊时,须把借阅证和书刊同时交给工作人员,待工作人员办完借阅手续后,方可带走借阅证和所借书刊。

读者未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携书刊离开图书馆,视为偷窃书刊行为。

二、读者限借书刊册数与期限:教师30册、本(专)科生10册;借阅期限均为30日。

三、报纸期刊、过刊、教材样本、特藏书等非流通书库的书刊,原则上不外借,限在书刊所在库内阅览。因教学科研需要,确需短期借出,则应办理借阅手续,并在约定时间内归还,其中:特藏书库书刊、汉水文化研究书刊等特殊书刊的外借,需经馆长批准。

四、读者归还书刊时,须将所借书刊送交到借还处办理归还手续,在确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开。否则,造成书刊遗失等不良后果,由借阅证所属人承担。

五、读者所借书刊期满,原则上应在借阅期内将书刊归还到图书馆。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归还者,可续借一次,续借期不能超过30日,但是须在借阅期内办理续借手续。

第五条

读者在办理借阅手续时,须检查所借书刊是否存在被涂写、污损、剪裁等现象。如有上述情况,应当面向工作人员提出并在相应页码上加盖查核章;如事后发现,将按书刊污损处理。

第六条

读者要爱护和妥善保管所借的书刊,不得随意污损书刊,更不能遗失书刊,违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。

污损书刊的方式包括批注、圈点、划线、涂改、剪裁、撕毁等。

第七条

读者应在借阅期内办理归还手续,未按时归还者,按逾期处理,系统将自动关闭相关信息,读者将无法再借阅其它书刊。待逾期书刊全部归还后,方可正常借阅。

第八条

读者所借书刊不论到期与否,如有特殊需要,图书馆有权随时收回。

第九条

读者如有遗失或污损情况,将参照“中国国家图书馆违规处理办法”按下列规定处理:

一、书刊遗失。读者原则上应买新书抵赔,赔偿书刊要求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版本和ISBN号均与原书相同的正版书。或者按下列规定赔偿:

1.已剔旧处理的书刊,按原价赔偿。

2.流通外借类书刊,按原价的2倍赔偿,其中:没有标明书价的书刊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价格,根据版本、页数等酌定价格。

3.国内出版的外文书刊或进口原版外文书刊,按书刊原价的5倍赔偿。

4.工具书(词典、字典、手册、图册、年鉴等)、进口书刊、内部书刊、孤本、珍本书刊,按书刊原价的3~5倍赔偿。

5.成套购入的多卷书,如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全套书价赔偿,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其他卷册。

6.单本期刊或合订本期刊,按期刊原价的3倍赔偿。

二、书刊污损。视污损情节轻重,按以下规定赔偿,并且原书也不退给赔偿人。

1.损坏程度较轻、不影响内容完整仍可借阅的,除批评教育外,还按书刊原价赔偿。

2.损坏程度严重,影响书刊内容完整,不能再借阅的,一律按书刊遗失赔偿。

3.对有意划损、剪裁、撕毁书刊及书中条形码、磁条的,按书刊原价的3倍赔偿,并向读者所在单位通报。

第十条

读者具有窃书行为,一经发现,责令其归还书刊,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,视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;如果被窃书刊遗失或污损,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。

盗窃书刊情节严重者,将暂停其在图书馆借阅资格,停止其借阅权限一个月至一学期。

第十一条

读者须凭图书馆开具的图书遗失赔偿通知单(见附件1)到财务处交纳费用,然后持交款收据再到图书馆办理清销、系统解锁手续。赔书费交款收据,只作为财产注销依据,不作报销凭证。

第十二条

读者因遗失书刊并办理赔款手续后,两个月之内又找到原书,可在办理归还手续后,持图书馆开具的证明和赔款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。

第十三条

读者离开学校时(包括毕业、休学、退学、转学、服兵役、死亡、工作调动、辞职等),须将所借书刊全部还清,并到图书馆备案签章后方可离校。

第十四条

图书馆每学期汇总书刊财产丢失清单,报送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书刊资产下账手续。

第十五条
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关于印发《汉江师范学院文献借阅管理办法》等制度的通知》(汉师校办发﹝2017﹞18号)中的《汉江师范学院文献借阅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